闽院纪[2011]15号
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准则》贯彻执行
情况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系(院)、各单位: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教纪工〔2011〕1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决定组织全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开展《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八届九次会精神,把专项检查与整体推动《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配套制度完善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检查时间:即日起至9月4日。
三、检查内容:
1、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及时进行纠正整改。
2、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时、如实、全面地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规定事项。
四:检查范围:全校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五:具体要求:
1、要高度重视专项自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对照检查内容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情况自查登记表》,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报。
附: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情况自查登记表
中共闽江学院纪委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情况自查登记表
填表人姓名: 单位:
职务: 级别: 填表时间: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自查情况 | |
一、学习《廉政准则》的情况 | 1.自学、精学《廉政准则》的次数 | ||
2.给党员上《廉政准则》党课、辅导报告次数 | |||
3.参加《廉政准则》知识竞赛次数 | |||
4.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 | |||
5.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 |||
二、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的情况 |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有下列行为: |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 |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 |||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 |||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 |||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 |||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有下列行为: | 7、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 ||
8、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 |||
9、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 |||
10、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 |||
11、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 |||
12、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是否有下列行为: | 1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
14、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 |||
15、私存私放公款 | |||
16、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 |||
17、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 |||
18、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 |||
19、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
20、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 |||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有下列行为: | 2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 ||
2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
2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 |||
2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 |||
2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 |||
2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 |||
2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 |||
2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 |||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是否有下列行为: | 29、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 ||
30、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 |||
31、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 |||
32、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 |||
33、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 |||
34、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 |||
35、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 |||
36、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是否有下列行为: | 37、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 ||
38、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 |||
39、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 |||
40、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 |||
41、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 |||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是否有下列行为: | 42、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 ||
43、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 |||
44、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 |||
45、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 |||
46、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 |||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是否有下列行为: | 47、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 ||
48、虚报工作业绩 | |||
49、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 |||
50、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 |||
5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 |||
52、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 |||
三、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 (一)是否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 |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 |||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 |||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 |||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 |||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 |||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 |||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
(二)是否按规定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 ||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 |||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 |||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 |||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 |||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